政法:最高法規范醉駕量刑 輿論聚焦三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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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綜述】
5月12日,據新京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 (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從5月1日開始在全國第二次試行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考試, 關于酒后駕駛的量刑,這個“意見”確定了情節明顯輕微的危害少的情況下,不會被定罪。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上級人民法院在管轄區域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實施考試。 飛行員事業從今年5月到10月為半年。 根據試行情況,及時在全國法院推進。 截至5月24日12時,相關信息報道987篇,微博新聞2407條,微信文案88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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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注意】
這個“意見”一發表,就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媒體、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對這個“意見”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綜合來看,輿論主要圍繞以下三點進行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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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駕駛入刑放松”vs“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另一邊 :在《新京報》的報道中,首先將“意見”解釋為“醉漢一律入刑有“松懈””。 對此,財經網提出“應該維持‘醉酒一律入刑’的規定,至少現階段不能放松”。 北方網的評論也認為“如果降低‘醉酒一律入刑’的標準,就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幸運人士,有可能威脅公共交通安全”。 光明網也有同樣的看法,認為“為了安全保護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避免悲劇,必須否決酒后駕駛?!?必須使醉漢成為不打折的高壓線”。
正方: 對一點媒體的擔憂和疑問,論述了許多媒體和專家及時糾正,酒駕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合理性、必要性。 5月16日,法制日報指出“將‘酒后駕駛一律不入獄’理解為酒后駕駛的‘寬松’,擔心削弱法律法規對酒后駕駛行為的威懾力是‘誤讀’”。
支持“意見”的聲音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說明,一方面是海峽法治在線等媒體結合酒駕后的實踐,總結出一點實際問題和各地出現的“情節輕微危害少,但判決不合理”的例子,這次最高法是酒駕量刑。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蔡英也表示,6年來,實踐中出現的事件對過去的司法事業進行了間接的反饋和檢查。 事實上,酒駕一律定罪的方法和理解確實是片面的,說明不正確,非常機械”。
另一方面,一些媒體和專家進行了法律論證,指出新規則是有法律依據的。 5月21日,《法制日報》的發文“三地法官解讀最高法律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誤區醉酒入刑不存在解釋刑”,指出酒后駕駛本來就不一定需要入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奇林說,最高法這次發表的指導意見是重新確認現有的法律規定,被認為是糾正“醉漢一律入刑”的認識和方法。 上海市松江區法院刑一庭副審判長張華解釋說:“醉漢本身是輕微犯罪,如果情況真的很輕微或很明顯,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不進入審判環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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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權解釋”vs“司法解釋”
另一方: 關于意見的法律效力,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表示:“《意見》已經超越立法規定的范疇,最高法不應該越權,現在正在制定法律,因此應該考慮。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丁金坤律師也說,最高法實際上是用量刑指導的方法改變處罰處分,用司法的方法弱化了“刑法”的規定,“在程序上,司法不是僭越的法律”。
正方: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趙運鋒持不同看法,說“《意見》不是越權解釋,只是刑法總則條文的再次確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認為,《指導意見》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按章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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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性司法”vs“嚴格司法解決司法租賃”
另一方: 中國經濟網評論說:“關于醉酒的執行,背后有很多游戲,人們不知道,但游戲把私人物品帶入相關部門,或借權力很厲害?!?澎湃情報網也指出,法官“自由裁量空間”的“內部”擴大,“開車醉漢”等行為“可以一致罪惡的處罰”,可以為選擇性執法、借機“脫罪”打開方便的大門,有可能帶來“后退”
正方 :《法制日報》針對選擇性司法的擔憂,回答說:“該案的判決問題由法官們定期交流,檢察也比較有效地進行監督,比較統一審判尺度?!?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趙運鋒也表示,引起爭議的量刑指導意見不會導致選擇性司法,只會推進司法實踐的規范。 關于理論界擔心的選擇性司法,實質上是規范復印件的適用操作性問題,最高法可以及時確定和細分醉酒的情節要素,如果司法主體嚴格司法,就可以很好地處理司法租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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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評價】
“意見”之所以成為輿論的熱點,是因為從宏觀背景來看,交通安全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酒駕危害很大,陸續出現的慘劇引起了對酒駕的反感和對自我安全的強烈擔憂。 從這個“意見”本身來說,迄今為止的規定除了運行比較平穩、社會接受程度高外,在“一律入刑”的嚴峻環境下,“酒后駕駛”的惡習得到了大力改善,多年來對酒后駕駛的嚴格執法已經成為公眾的 現在,《意見》進行了“情節明顯的輕微者不會被定罪”的調整,法律因此變得更科學嚴格,但對酒后駕駛等威脅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威懾力有可能下降。 另外,“意見”中沒有規定“情節輕微”、“危害少”的基準、尺度、界限,公眾對司法上的不公正的擔憂在高漲。
“意見”還處于考試階段,很多專家和媒體對一點誤讀進行了專業、權威的糾正,但公眾質疑的聲音依然很多。 因為這個建議是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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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細分基準法剛性
輿論普遍擔心的選擇性司法問題實質上是規范復印件的適用操作性問題。 最高法必須立即聽取和吸收輿論的建議,更精確地細化酒駕的具體執法和量刑標準,特別是要在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中取得制度上的平衡,阻止可能發生的權力借入等腐敗問題。 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的阮齊林教授所說,“如何認定情節輕微、危害少? 這個需要制定標準。 否則容易發生司法不公正,擔心破壞司法公正,也是考驗司法人員智慧的地方”。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建議。 “為了便于具體的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發表全國統一適用的司法解釋,確定什么情況是情況輕微或顯著的,或者發表相應的指導實例進行類案指導。 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管轄區域的現實情況,發行省級指導文件,制定相關例子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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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格的司法提高公共說服力
酒后駕駛的量刑是法院根據案件和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制定的,這種彈性在實踐中容易導致輿論懷疑處罰的不公正,另外,除了本案前期積累的高度關注度外,執法人員發生執法、司法不規范將再次成為輿論的支柱 因此,相關部門建議嚴格的司法,特別是對最近出現的醉酒駕駛案例,要綜合考慮當事人醉酒程度、汽車類型、車速、有無實際損害、認罪懺悔等情況,明確有罪量刑 從所有案例中,我們努力向公眾展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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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時交互式解決公眾的疑問
規范量刑、科學量刑是法治的進步,面對質疑,法院必須做好說明和信息表達工作,及時解決公眾的關切。 現在很多專家學者和媒體進行了肯定的誘惑,但讀者仍有疑問的聲音,在之后的試行過程中,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詳細說明,用實際實例直接處理很多雜亂的法律條文,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 另外,根據考試情況,法院需要定期組織發表典型的實例和法律知識,實現實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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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閱讀見《政法民意》年第18期)
法制網輿論監視中心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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