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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 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表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改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731號
現在,發表修改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從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李克強總理
年十月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體、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學技術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必須與國家重大戰術需求和中長期科學技術快速發展計劃緊密結合。 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鼓勵。 國家自然科學獎要重視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要重視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要重視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國家科技獎勵事業多次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施創新推進快速發展戰術,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方針,培養和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國家保持國家科技獎的公平性、嚴肅性、權威度和榮譽性,對國家科技獎進行追求真理、潛在研究,授予學有所長、專業性、敢于超越、勇于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審查和授權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相關方法的制定和審查活動的組織工作。 對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項目,必須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必須實施績效管理。
第七條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審查和監督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八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現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中有卓越建立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生態環境利益,為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一次授予數不超過2名。
第九條國家自然科學獎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明確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授予有重大科學發現的個體。
前項稱量的大科學發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尚未查明。
(二)有重大的科學價值
(三)為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所公認。
第十條國家技術發明獎使用科學技術知識授予產品、技術、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進行重大技術發明的個體。
前項所稱重大技術發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人還沒有發明或者還沒有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經過實施,創造了顯著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生態環境利益,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顯著的貢獻,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國家科技進步獎授予為完成創新科技成果、應用宣傳、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做出貢獻的個體、組織。
前項所稱創新性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過應用宣傳,創造顯著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生態環境利益,或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顯著貢獻。
(三)為推進領域科學技術進步等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二條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 特別是在提出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創新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情況下,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為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與中國公民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效果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和外國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審查和授予
第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接受推薦。 候選人由以下單位或個人提名。
(一)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有關個體、組織的提名資格條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可以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
第十五條提名人必須嚴格按照提名方法提名,提供提名資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名方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體、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七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涵蓋各學科、各行業的審查專家庫,及時更新。 審查專家必須精通所從事的學科、行業專業信息,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八條審查活動必須再次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大體上進行。 審查專家與候選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查公平、公正的,必須避免。
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委員和參與審查活動的審查專家必須遵守審查業務紀律,利用審查委員、審查專家的身份受益,或與其他審查委員、審查專家貫通投票等,有可能影響審查公平、公正的行為
審查方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審查委員會設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期評價,審查小組負責提出初期評價建議,提交審查委員會。
參與初評的審查專家從審查專家庫中提取生成。
第二十條審查委員會根據相關方法審查初始評價建議,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項獲得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方法監督提名、審查和異議解決事業的全過程,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審查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了各獎項獲得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舉行的各項獎項獲得者和獎勵等級決議,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委托國家主席簽署和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和審查方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消息應當向社會發表,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安全保密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復印件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事業實行科學研究可靠性審查制度。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人科研可靠性的重大失信行為數據庫。
禁止任何個體、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審查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金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金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被納入中央預算。
第二十六條推進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保密、適度、嚴格。
第二十七條禁止以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名義獲得非法利益。
第四章法責任
第二十八條候選人進行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審查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活動時,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資格,由所在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體或組織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審查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候選人有責任的,取消參加資格。
第二十九條審查委員、審查專家違反國家科技獎審查業務紀律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審查委員、審查專家資格,由所在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獲獎者剽竊、劫持他人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取消獎勵,收回獎章、證書和獎金,所在
第三十一條指定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暫?;蛘呷∠崦Y格,由所在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科研可靠性嚴重失信行為的個體、組織,填寫科研可靠性嚴重的失信行為數據庫,共享全國信用新聞共享平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同懲戒。
第三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解決。
第三十五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審查組織工作人員在審查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情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安全行業的特殊情況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 具體辦法由設獎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有關機關備案。
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大體上必須按照簡化嚴格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優化獎勵流程。 參照其他國家機關、大眾團體和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必須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制定具體的方法。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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